王常明[曾任雲南省農業科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

王常明[曾任雲南省農業科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
王常明[曾任雲南省農業科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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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常明,男,漢族,雲南霑益人,1957年12月生,1982年參加工作,畢業於雲南農業大學農學專業,大學學歷。 曾任雲南省農業科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正廳級)。 2014年12月26日,雲南省紀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雲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雲南省農科院原院長王常明(正廳級)有期徒刑十二年,並沒處個人財產30萬元;涉案贓款人民幣261.1萬元、美元2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人物履歷

1978.03-1982.02 雲南農業大學農學專業學習;

1982.02-1983.12 先後在霑益縣農辦、縣政府辦工作;

1983.12-1987.02 雲南省曲靖市(縣級市)大坡副區長、區長、書記 ;

1987.02-1990.10 中共雲南省師宗縣委副書記;

1990.10-1992.12 曲靖地委農工部副部長、農委副主任;

1992.12-1996.05 中共雲南省尋甸縣縣委書記;

1996.05-2001.07 先後任昭通地區行署副專員、地委委員、中共昭通市(縣市級)委書記;

2001.07-2004.01 雲南省鄉鎮企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04.01-2006.12 雲南省供銷社黨組成員、副主任;

2006.12-2012.12 先後任雲南省農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雲南省鄉鎮企業局長)、黨組副書記;

2012.12-2013.3 雲南省農業科學院黨委委員、院長;  

2013.3- 2014.1雲南省農業科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月19日,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提起公訴

2014年11月26日,雲南省臨滄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原雲南省農業科學研究院黨委副書記、院長王常明(正廳級)以涉嫌受賄罪向雲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依法雙開

經查,王常明在擔任雲南省鄉鎮企業局副局長、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副主任、省農業廳副廳長、省農業科學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收受他人賄賂;違反廉潔自律規定,違規兼職取酬,收受禮金。

王常明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雲南省紀委審議並報雲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常明開除黨籍處分;由雲南省監察廳報請雲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判決

2015年1月,臨滄中院在昆明公開審理該案。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王常明利用其擔任雲南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副主任、雲南省農業廳副廳長兼雲南省鄉鎮企業局局長、雲南省農業科學研究院院長等職務便利,在農業產業扶持項目和資金額度、農業產業化經營與農產品[-1.11%資金研報]加工國家級和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推薦、認定,以及開辦農機購置補貼直補超市、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被告人王常明還在煤礦承包、公路建設招投標等事項中,利用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價值總計261.1萬元、美元2000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常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經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遂依法以受賄罪判處王常明有期徒刑十二年,並沒處個人財產30萬元;涉案贓款人民幣261.1萬元、美元2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二審判決

王常明(正廳)受賄一案一審宣判後,王常明不服判決提出抗訴,2016年9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裁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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